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三)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