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宣传推介的内容应当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