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宣传推介的内容应当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