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防止食品污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不得为保持食品新鲜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仓储、物流企业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受托企业应当查验委托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