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已修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