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妇女权益的各项保障制度和措施,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