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二十七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障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