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受害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受理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