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