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