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