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实行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终身责任追究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