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对列入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名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其历史价值内涵和现状,依法认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申报更高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