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