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妨碍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