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