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