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超限额产品生产用电实施惩罚性电价,并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