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