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一)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地方标准;(二)重点节能工程和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设;(三)节能工艺、技术、产品、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四)节能管理和监察能力建设;(五)购买节能量审核、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节能评审等节能服务;(六)节能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七)其他节能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