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一)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地方标准;

(二)重点节能工程和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设;

(三)节能工艺、技术、产品、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四)节能管理和监察能力建设;

(五)购买节能量审核、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节能评审等节能服务;

(六)节能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

(七)其他节能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