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的锅炉、窑炉、变压器、电动机、风机、泵类等设备和照明器具、电器等产品,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