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应当实施节能改造。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支持其他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扶持。

推广绿色建筑材料,支持新建建筑优先采用绿色、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设备。

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主导的工程项目应当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