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按照规定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提高终端用煤质量。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煤热电机组和燃煤锅炉,及时更新淘汰不符合环保、能耗标准的燃煤锅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