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按照规定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提高终端用煤质量。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煤热电机组和燃煤锅炉,及时更新淘汰不符合环保、能耗标准的燃煤锅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