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第十九条有效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发现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