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扶贫项目的实施,并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应当邀请受益贫困户代表参加。扶贫项目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明晰产权,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管护制度,确保资产发挥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