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项目档案登记制、竣工验收制、绩效评估制,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在贫困村实施的总投资二百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