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对主要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在确保贫困人口受益并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也可以协议由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或者科技推广单位等实施。项目实施用工应当优先安排贫困户劳动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