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扶贫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