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扶贫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