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贫困地区兴办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扶贫开发项目,带动贫困群众脱贫增收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贷款贴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