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卫生、科技、文化、金融等专业技术人才到贫困地区从事扶贫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组织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

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