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行业扶贫、社会扶贫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