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行业扶贫、社会扶贫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