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政府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加强对贫困村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和指导,增强其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