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第九条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在跨设区的市使用通信和服务的无线电频率,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在设区的市使用通信和服务的无线电频率,由派出机构实施许可。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