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第十条有效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继续使用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在使用许可期限内需要变更或者终止使用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