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设区的市的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