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工程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或者未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