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第二十三条有效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自设备销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销售者不得销售未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为所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频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