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从事无线电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