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城市道路时,应当预留轨道交通通道,促进城市道路交通与轨道交通融合发展,提高公共交通的整体效率。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