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利用第五十条有效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和场所捐赠或者委托给人民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或者使用。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委托者,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