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调查、保存、传承、传播第四十七条有效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