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的特点;(四)具有鲜明的原生态特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