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