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炳灵寺石窟文物保护工作。

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炳灵寺石窟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