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新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