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炳灵寺石窟及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安全及环境的活动,对已经造成污染的要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