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审批甜城湖保护规划;(二)未经法定程序修改甜城湖保护规划;(三)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划改变甜城湖保护范围内土地用途;(四)违反规划改变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途。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