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市人民政府和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及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实现雨污分流。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与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环境相协调,并配套建设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