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和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及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建设、维护甜城湖保护范围内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园林绿地、海事码头,完善防洪堤或者生态护坡、截污系统和生态绿地等区域和设施,建成沿江生态走廊。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