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缴存物业保修金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欠交物业保修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