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

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影响已交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