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影响已交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